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使用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1]14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中关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普通发票的管理,有效防止税款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确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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