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业务协作问题的通知
吉交征联字[2001]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国家税务局、交通警察支(大)队:
为切实做好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 例》(国务院令第2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11号)的规定,现将车购税征收工作具体业务协作问题做如下规定,望认真遵照办理。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确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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