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吉财税[2011]878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2月1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第65号令)的规定。经认真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是销售货物时,为月销售额20000元;二是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三是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营业税:一是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二是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起征点调整以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起征点调整政策,不得借起征点调整之机,扩大范围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要加强对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的管理,严格按照定额核定、发票管理等规定加强监控,对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征税。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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