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税[2011]399号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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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吉财税[2011]399号
全文有效
2011年6月28日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安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一) 减免条件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提交资料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材料包括:
  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吉国税联字[2007]9)文件规定申请提供的资料;
  2、《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安置卡》;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人首次申请残疾人就业减免税,应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确认。
  (三)监督管理
  1、纳税人符合减免条件的,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报送认定时所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主管地税机关应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准文书,批准减免本年税款。如不符合减免条件,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2、经认定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因残疾人员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审核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本月减免税资格。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三个月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当年减免税资格。
  3、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减免税的,除依照法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免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减免税资格。
  二、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对辖区内所有纳税人房产原值核算方式进行调查,凡地价单独入账的,辅导纳税人及时按照片度入地价后的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本通知自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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