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地税发[2009]103号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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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长地税发[2009]103号

全文有效

2009年7月15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局、所):

  现将《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按照市局提出的"精细、问题、创新、责任"八字方针,进一步强化发票管理,堵塞管理漏洞,细化职责及流程,结合实际制定《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我市发票管理工作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收管理员制度》等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局发票管理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的发票管理,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发票管理职责及岗位设置

  第三条 市局发票管理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发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文件;

  2、制定全区统一的发票管理流程及管理办法;

  3、明确基层发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考核各局发票管理工作;

  4、负责全区发票的计划、调拨、库存、运输、保管、安全、及发票缴(核)销管理等日常工作;

  5、负责发票工本费、"发票领购簿"、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

  6、受理查处发票违法举报案件,组织实施专项检查、行业解剖检查、日常检查及发票纳税评估;

  7、负责发票真伪鉴别及系统建设;

  8、负责全区有奖发票及资金管理;

  9、负责推广应用税控装置及后续管理;

  10、负责发票控税系统建设及税控数据的汇总、审核、传输及比对;

  11、负责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年审把关等工作。

  12、负责上级机关布置的临时性工作。

  第四条 各基层局发票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发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文件;

  2、负责本局发票计划、调领、保管、验旧售新、代开发票、有奖发票兑付(指外县(市)局含双阳局)、冠名发票申请审核上报、报表等综合管理;

  3、负责所辖纳税人使用地税发票票种核定及数量的审批;

  4、负责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分设、迁移、变更、改版、换版、次版、丢失、被盗、损毁发票的缴销、核销;

  5、负责废业、停歇业、非正常户地税发票的缴销、保管、流失发票的监管与缴销(公告作废);

  6、落实上级机关布置的发票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

  7、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交办或移送的发票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处及协助其查办发票违法违章案件及处理一般性日常发票违法违章案件;

  8、负责落实税控装置推广应用及票表比对、以票控税;

  9、负责本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及年审的初审、数据接收与上传等日常管理;

  10、负责所辖纳税人地税发票开具及取得监督检查;

  11、负责发票查询及协查工作;

  12、负责上级机关布置的临时性工作。

  第五条 征管科发票管理职责

  1、负责本局发票业务的培训、指导、监督、考核;

  2、负责冠名发票的审核上报;

  3、负责外埠建安及房地产业代开发票审核审批(含特殊情况代开);

  4、负责停、复业用票人发票的封存和启封的审核、报批及发票、发票领购簿等有关资料保管;

  5、负责发票收缴、停供(解除)的审核、审批事项;

  6、负责非正常户发票的追缴及流失公告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等;

  7、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查处重大发票违法违章案件、移送查处的案件及组织实施发票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工作;

  8、负责税控装置的推广应用及管理;

  9、负责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年审、日常管理、资料归档及传递;

  10、负责红冲发票的审核上报审批;

  11、负责发票一般性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包含纳税人发票丢失(含空白丢失、已开丢失、存根丢失)、被盗、自然灾害损失的处罚】;

  12、负责征、管、查互动机制相关工作及报送《发票管理建议书》于互动平台;

  13、负责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六条 服务科发票管理职责

  1、负责本局发票计划的拟定和上报;

  2、负责发票调拨入库、销售出库、库存保管;

  3、负责发票票种核定及审批数量的复核;

  4、负责发票销售、验旧售新复审及发票领购簿、发票工本费的收取和管理及有奖发票兑付(指外县(市)局含双阳局);

  5、负责纳税人废业、解散、破产、撤销、分设、迁移、变更、改版、换版、次版发票的缴销;用票人丢失、被盗、损毁发票的核销处理;"发票网络防伪系统"基本信息的审核及校验;

  6、负责发票一般性违法违章行为的确认、取证、移交(处理);

  7、负责征管科审批以外的代开发票的受理、审核、确认、开具及资料归集和征管科审批的外埠建安业、房地产业代开发票(含特殊代开)的开具及资料归集;代开仓代开发票用票保管;局机关代开印鉴的使用与保管;代开发票查询、统计、报表的编报、资料的制作和整理;

  8、负责税控装置的申报读盘(卡)、购票写卡、发票开具明细数据接收及上传;"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输出、传递及复核;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含中介机构代开)数据接收、稽核比对上传及资料说明;税务机关货运代开数据接收与上传,并报送相关报表;

  9、负责发票查询及协查工作(包括本地发票本地查询、本地发票异地查询、异地发票本地查询);

  10、负责印花税票的实物领取、销售、保管、登记印花税票销售明细账、月末提供票证结报的明细表,每月与计财科共同报结印花税票及销售凭证并按规定日期解缴税款,编制并报送相关报表;

  11、负责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发票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发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指导监督管户建立发票收、发、存帐簿并对分管户地税发票票种核定、核准领购数量,实地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

  3、负责分管户申请印制冠名发票业务的调查上报;

  4、负责分管户发票验旧购新的审核,仔细查验其数量、发票填开有无违法行为及申报缴税情况,并在"发票领购审批表"签署意见;

  5、负责分管户发票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看其发票开具、取得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虚开、串开、虚列成本的假票等违法行为;

  6、负责分管户发票保管环节的审查,查看其领购簿数量、填开量、库存量的逻辑关系,看有无丢失、被盗、转借转让等违法行为;

  7、负责分管户发票缴销业务的调查核实。对于接受其他岗位转来按规定应缴销发票的(重点在对纳税人破产、解散、撤销、分设、迁移、更名、换版等)应实地调查,核实其发票使用填开情况;

  8、负责调查核实废业户地税发票的使用、缴税情况;调查核实停歇业户发票上交保管封存及完税情况;调查核实非正常户发票流失及欠税情况;监管下岗再就业企业用票及不达起征点且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用票情况,填写《税收管理员巡查登记表》;配合局里相关部门在有关文书上签署意见并上报有关资料;

  9、督促分管户正确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审核其《税控装置注册登记表》及《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相关内容,确定合理的开票限额和退票限额。核查"票表比对"异常信息并签署意见反馈;

  10、负责调查核实发票一般性违法违章案件(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案件)并提请按权限及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11、负责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工作。

  第八条 发票管理岗位设置及要求。

  一、发票管理所岗位设置

  1、发票管理所管理科负责全区发票计划印制、调拨、发售、库存保管、运输管理、发票真伪鉴别及系统建设、税控装置推广应用及管理;指导监督、考核各局发票管理工作;指导全区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的认定和年审。内设岗位有 "发票计划管理岗"、"发票调拨岗"、"发票库存管理岗"、" 发票缴(核)销管理及发票真伪鉴别岗"、"税控装置管理岗"、"货物运输业管理岗" "综合业务岗"。

  2、发票管理所综合科:负责发票违法违章案件的举报受理、查处及向检查科进行案件分配;制定并组织实施发票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负责涉税发票违法案件的移送及发票违章一般案件反馈各征收局;负责发票检查的选案、审理及其工作流程的制定;负责发票抽兑奖工作。内设岗位有:"举报案件受理分配岗"、"案件的选案、审理岗"、"发票抽兑奖管理岗"、"综合岗"。

  3、发票管理所检查科

  发票管理所检查科负责发票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处;实施发票专项检查、行业解剖检查及日常检查;负责上级机关及公安、司法等部门移送案件的查处;负责发票违法案件查处执行;制作整理发票检查卷宗并归档。内设岗位:"案件检查岗"、"处罚执行岗"、"综合业务岗"。

  二、各局征管科岗位设置

  1、"发票管理岗":负责本局发票业务的培训、指导、监督、考核;冠名发票的审核上报;负责外埠建安业及房地产业代开发票审核报批(含特殊代开);负责货运中介代开票管理;负责停、复业用票人发票的封存和启封的审核、报批及发票、发票领购簿等有关资料保管; 负责收缴/停止发票发售(解除)审批的办理;负责非正常户发票的追缴及流失公告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查处重大发票违法违章案件及实施发票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负责红冲发票的审核上报审批;负责发票一般性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包含纳税人发票丢失(含空白丢失、已开丢失、存根丢失)、被盗、自然灾害损失的处罚】;负责征、管、查互动机制相关工作及报送《发票管理建议书》等报表。

  2、"税控装置管理岗":负责税控装置的推广应用、管理(具体包括:税控装置注册登记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税控装置变更信息、丢失损毁、注销、维修的审核和上报);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年审、日常管理、资料归档及传递;

  三、各局服务科岗位设置

  1、"发票综合岗":负责本局发票计划的拟定和上报;调拨发票的入库确认;冠名发票印制后录入系统;代开发票审核、确认;局机关代开印鉴的使用与保管;发票查询及协查(包括本地发票本地查询、本地发票异地查询、异地发票本地查询);"票表比对异常单"传递、复核;负责纳税人废业、解散、破产、撤销、分设、迁移、变更、改版、换版、次版发票的缴销;负责用票人丢失、被盗、损毁发票的核销处理;负责发票一般性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理(指移送后未处罚或各种原因未处理的);负责发票综合管理报表的编报、资料的制作和整理。外县(市)局(含双阳局)有奖发票兑付工作。

  2、"发票发售岗":负责发票票种核定的复核;发票领购簿发放及发票工本费的收取和管理;发票销售、验旧售新复审;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的购票写卡(盘);负责"发票网络防伪系统"基本信息的审核及校验;发票销售报表的编报;负责发票一般性违法违章行为的确认、取证、移交。

  3、"发票库存管理岗":负责发票实物的调领入库、销售出库、库存保管、手工登记发票的收、发、存帐簿;负责改版、换版、次版库存发票缴销统计及核销发票统计上报;负责发票领购簿领购和库存管理。

  4、"发票代开岗":负责征管科审批以外的代开发票的受理、开具及资料归集和征管科审批的外埠建安业、房地产业代开发票(含特殊代开)的开具及资料归集;"代开仓"代开发票用票保管;代开发票查询、统计、报表的编报、资料的制作和整理 。

  5、"申报征收岗":(票表比对异常及税控装置数据接收岗)

  负责税控装置的申报读盘、发票开具明细数据接收及上传、反写监控信息、"票表比对异常单"输出、受理及传递;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数据接收、稽核比对上传及资料说明;货运中介代开、税务局端货运代开数据接收与上传,并报送相关报表。

  6、"印花税票管理岗":负责印花税票的实物领取、销售、保管、登记印花税票销售明细账、月末提供票证结报的明细表,每月负责与计财科共同报结印花税票及销售凭证并按规定日期解缴税款,编制并报送相关报表。


  第九条 上述各岗位无论是那一级部门,均需由正式干部担任(印花税票管理岗除外)。各级局可根据工作岗位互相制约及工作量大小科学安排人员,并将安排情况上报发票管理所,如有变动,在变动后10日内将情况报发票管理所留存备查。

  发票管理各岗位人员发生变动,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清点相关帐、表、资料、印鉴等物品、填写移交清单和移交事项说明,一式四份,一份交由移送人,一份交由接受人,另两份分别交由主管科长及监察科长留存。移交工作由主管科长及监察科长负责监督。

  临时工作按各自分工相应承担,或各局统筹安排。

  第三章 发票管理工作流程

  一、发票的印制管理

  第十条 统印发票的印制管理。发票印制计划由市局发票管理所每月5日上报省局;各基层局每月2日上报市局。

  发票管理所按照省局要求每月10日前制作《发票印制计划统计表》(附表一)、《发票结存及预计使用期限统计表》(附表二)由主管科长审核签字后,上报隔月发票统印计划,同时按照要求填制《发票布奖方案》(附表三);各局服务科"发票综合岗"根据本局实际库存及前期、同期销售情况合理编制印制计划,填写《发票印制计划统计表》及《发票结存及预计使用期限统计表》在每月2日由主管局长签字后,上报隔月发票统印计划至市局发票所,对于特殊情况要予以说明并加盖公章(印制量奇高、奇低)。

  市局根据各局上报的计划及系统提示的库存信息、特殊情况说明等认真审核计划报表,确认无误后汇总。

  如有问题在发现的当日或次日将问题说明及时返给各局,各局在接到后当日或次日将修改后的报表再上报市局。市局进行汇总,无误后在规定时间上报省局。

  同时两级税务机关在征管系统相应模块中进行操作,确认系统操作成功即可。

  第十一条、冠名发票印制及调拨

  1、受理申请。对于符合申请印制条件的纳税人,首先到办税服务厅"一站式"窗口领取《冠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附表四)一式六份,详细阅读填表说明,并填写此表。在2日内将资料内部传递到征管科"发票管理岗"初审后,当日或次日传递到纳税人所在科(所)。

  2、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初次申请印制的企业在5日内调查完毕。首先,调查企业财务状况、生产场址、规模、发票使用量(预计使用量)、发票管理设施、票样等进行审核把关。其次,盘点企业原使用的发票,查看其发票使用环节是否有问题,如果有问题按相关流程处理,如果没有问题明确原发票使用期限,并在冠名发票领用前将其剩余发票报服务科窗口缴销(属于发票改版缴销),同时在征管系统相关模块操作,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附表五),在纳税人发票领购簿标注缴销号码。

  再次申请印制的企业在2日内调查完毕。主要调查企业的生产情况、规模、销售情况(或提供应税服务情况),上次冠名发票填开使用情况,有无违章行为,如有问题按相关流程处理。

  3、签署意见上报。调查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在《冠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明确领购次数或限购量,报科(所)长签字。再报征管科审核,报主管局长签字后,由征管科将资料于每月末最后一日(节假日顺延,初次申请冠名发票企业除外)上报市局发票所。

  4、审核录入。发票管理所由"发票计划管理岗"审核录入相关信息,对于初次上报的企业在接到各局传递的资料后2日内审核完毕由经办人和主管科长签字后上报省局,对于再次申请印制的企业,于月末终了10日内审核完毕由经办人和主管科长签字后上报省局。由省局发票处进行代码维护,并在系统录入,同时下达印制计划。市局发票所不定期取回省局已经批复的《冠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后登记《冠名发票登记台帐》(附表六)。

  5、调拨发售。发票印制完工后,由印刷厂通知企业结算发票工本费,同时通知省局票证中心,由票证中心通知市局发票管理所领取《税收票证调拨通知书》(即出库单)一式四份(附表七),再由市局发票所"发票计划管理岗"通知分局征管科"发票管理岗"领取"出库单"及《冠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由"发票管理岗"在《冠名发票印制(保管)台账》(附表八)上登记信息,将资料内部传递服务科"发票综合岗"将订印信息在系统录入。待纳税人持结算工本费的相关手续到分局服务科"发票库存管理岗"后一同到印制单位领取冠名发票。并核实"出库单"上发票名称、代码、数量、号码等与实际收到发票进行核对,无误后验收入库保管。服务科"发票发售岗"根据税收管理员意见及企业实际情况分次或限量供应、同时在其发票领购簿上标注领取的号码。这些环节在征管系统相关模块中进行操作。

  6、记账。"发票库存管理岗"根据已核对的"出库单"及实物登记《冠名发票印制(保管)台账》。征管科"发票管理岗"将《冠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装订成册,年末与《冠名发票印制(保管)台账》核对,保证帐、表相符。

  7、所需要的资料(企业申请印制冠名发票所需资料):《冠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发票票样、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发票领购簿》、申请印制书面材料、场所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发票章印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8、使用时限。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印制数量控制在一年使用量范围内。

  二、发票的调拔管理

  第十二条 1、市局发票所调拨。

  省局根据批复后印制计划,在征管系统进行系统代码维护并调拨,市局在系统做确认,实物发票根据印刷厂完工进度随时入库同时在系统操作。

  2、各局发票调拨。首先,各局须派2人以上工作人员在每周一至周五(周三、月末最后一日除外) 上午到发票管理所进行发票领购调拨。其次,市局发票所在征管系统-发票调拨模块操作,各局即时确认,将发票领购明细信息打印在《吉林省地税收款凭证》上【一式三份,第一联发票所"发票库存管理岗"留存记账,第二联各局拿回,作为领购调拨入库的记账凭证,第三联由发票所财务作记账凭证】。到财务交款后,市局库管员(2人)付货,同时登记手工库存帐,月末将调拨情况汇总与财务核对工本费结算情况。再次,常用的发票不拆包调拔,调领时,严格核对调领发票的种类和数量。服务科"发票库存管理岗"在确认发票入库后,登记《发票收、发、存、分类明细手工帐》(附表九)。

  3、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市局要对发票调拨情况与各局进行核对,就调拨的种类、号段、单价、金额等进行核对并做好记录,确保发票调拨无误。

  三、发票的保管管理

  第十三条 1、市局发票保管。发票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库房须具备防火、防盗、防水、防鼠的条件,安装防盗报警装置,确保发票的安全;同时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要对库存发票进行一次盘点,"发票库存管理岗"利用征管系统每月制作《收、发、存分类明细帐》,进行帐、实核对,按月打印明细账,由经办人和主管科长签字,年末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2、各局发票保管。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发票,库房须具备防火、防盗、防水、防鼠及其它防患措施,确保发票的安全;同时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要对库存发票进行一次盘点,并填制由经办人和主管科长审核签字的《发票仓库结存表》(附表十)与《发票收、发、存情况统计表》(附表十一),按月装订,年末成册,做到帐表相附、帐实相附。

  3、年末12月30-31日,市局发票所进行发票库存盘点,制作《发票盘点表》(附表十二)报主管科长审核签字后上报主管处长并留存备查,同时就发票调拨实物数量与工本费结算同财务核对,做到帐实相符,金额相符;年末12月30-31日,各局必须对库存发票进行盘点,制作《发票盘点表》,由主管科长审核签字并报主管局长签字后,于次年1月5日上报市局发票所留存备查;各局在调领发票时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发票工本费,当月末必须结清本月所拖欠的发票工本费;各局年末12月25日前就发票调领数量和发票工本费结算与市局发票所进行清算,年末不得拖欠发票工本费。

  四、发票的销售管理

  第十四条 发票票种核定、数量审批与资格确认。

  依法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领购发票的,首先到税源管理科(所)领取《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附表十三)、《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附表十四)、《承刻二维条码网络防伪发票专用章申请审批表》(附表十五),并按要求填写。由税收管理员告知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由其调查核实,重点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规模、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税种、税目、缴纳营业税的环节、纳税地点、是否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发票使用种类、预计使用量、发票收、发、存账簿设置等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确定合理发票种类及数量(新办企业初次购票可限定半个月的量,但最多不超过1个月用量),在表中签署意见,报科长(所长)签字审批后,通知纳税人到服务科"发票发售岗"受理审核,由其确认后签字并报服务科长审核签字,在系统相关模块录入,将相关信息完整、清晰的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资格确认完毕。

  第十五条 首次销售流程。

  按十四条流程操作后,纳税人需要承刻"发票防伪专用章", 后需持《发票领购簿》、《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发票防伪专用章"、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及《发票领购审批表》(附表十六)(此表在科所领取,并填写审核,确定发票种类和领购数量),到服务科"发票发售岗"由工作人员将印章清晰盖印在《发票领购簿》首页上及在《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加盖此印鉴,同时必须在税务登记证副本右上角空白处加盖《发票领购簿已领取》的专用章之后,依据税收管理员及科所长签署确认领购数量,上报服务科长审核签字,批准购买。(税收管理员、科所长意见签署在"验票人一栏")。

  第十六条 再次购买发票流程(验旧售新流程)。

  1、验旧购新初审:纳税人到税源管理科(所)领取并填写《发票领购审批表》,同时提供发票领购簿、上次领购发票存根、税控盘(用户卡、通用介质)、上个月完税情况、发票开具明细表等资料,到税收管理员处初审(当天完成,特殊情况除外)。重点进行三方面的审查:

  (1)对发票填开情况审核。

  核实发票开具金额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是否真实开具,有无虚开,为他人代开,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对于单张金额过高、连续多张大额开具做重点查看;对于作废发票、红冲发票,要仔细审核其真实性,作废、红冲发票是否保存、开具时是否按流程操作,资料是否齐全,有无违背业务流程操作;对于填开项目是否超范围等都要仔细核查。

  (2)完税情况审核。

  对发票开出金额与申报数额比对进行核验,看其完税情况是否正确,有无陈欠、新欠税款,企业资金流情况等。

  (3)查看发票使用有无一般违章行为,如没有违章在《发票领购审批表》相关栏内签署意见及同意领购数量,报科(所)长审核签字,到服务科进行发票领购。如发票有违章、陈欠税款较多、纳税较困难、或发现有偷税嫌疑的提请本局征管科"发票管理岗"按规定程序处罚或对其按法定程序进行限供、停供发票处理,在接受处罚后按规定流程售票。

  2、验旧购新复审。纳税人持科(所)签字的《发票领购审批表》到服务科"发票发售岗",由其在系统相关模块中进行审验,重点看前期比对是否通过;是否对纳税人限量供票;是否该纳税人已被下达了《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购票类别和票种核定是否一致;新购票量与在用票量之和不超过最高持票量。审核无问题,报服务科长审核签字批准购买。如复审发现发票有一般性违法违章行为的应责成当事人提交承认违章事实的书面材料后发售发票。对当事人的违章事实材料2日内转交征管科"发票管理岗"进行违章处理,并由"发票发售岗"做好资料移交登记。征管科"发票管理岗"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通知服务科。对违章当事人未处理或拒不接受处理的,服务科应于当事人购票或再次申报时,采取先处罚后办理的原则,由"发票综合岗"按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办理《发票领购簿》所需要的资料具体包括:

  1、《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2、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4、、法人、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屋出具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房屋,要提供合同或相关发票或产权证明;

  6、特殊行业的特殊许可证;(批准开业手续不是由工商批准,由相关有权部门批准,如办学、医疗、幼儿园等);

  7、其他需要留存的资料。

  第十八条 售票时服务科"发票发售岗"人员,在系统相关模块操作,须将发票发售明细在《发票领购簿》上清晰完整打印,不准漏打,不准有重影等不清晰现象。

  第十九条 下岗再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用票人领购发票时,验旧购新流程同上。税收管理员要做二方面工作,其一验旧购新时,对其发票使用环节进行重点审查,查其发票用量与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是否相符;发票填开额度与核定税额的逻辑关系;减免期限是否到期;有无外借行为;有无超定额减免,当期需要补税情况;发票上有无《下岗再就业专用发票》章等。其二,建立巡查制度,每月25日至30日要巡视一次,填写《税收管理员巡查登记表》(附表十七)看其经营状况有无变化,有无擅自将企业出兑给他人经营而套取优惠政策的;发票使用、保管情况,有无串用、借用、倒卖行为;何时到期等要详细巡查,发现问题提请征管科按有关程序处理。同时窗口销售人员在发售发票时,对于定额有奖发票和定额非有奖发票均需在发票联加盖《下岗再就业专用发票》章。机打票可在票面及存根联打印"免税"字样。

  第二十条 不达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购票。依法领取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核准按期纳税且不达起征点。各局应向其发售发票。流程同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发票的核定量要符合不达起征点实际,税收管理员在签署意见时标明是不达起征点的户,且是第几次(或第几个月)购买发票。定额发票不发售大面额发票(10元以上);税收管理员每月25日至30日要检查其开票情况、发票是否有串用、有无借用或外借行为、有无使用假票行为、经营额是否达到起征点等都要详细督查,并填写《税收管理员巡查登记表》发现问题提请征管科按有关程序处理。

  五、发票数据接收、上传与比对

  第二十一条 发票数据接收:指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每月征期时将上个月开具发票汇总、明细情况通过一定介质(用户卡、税控盘、U盘等)报到税务局端后台管理系统接收、确认的过程。上传:指发票数据接收后在系统相关模块操作确认,将其传到上级主管部门后台管理系统的过程。比对:一是指税控装置机打票开具金额与企业同期申报数额的比对,看其申报是否正确,实现以票控税;二是指货运发票开具明细数据在税务局端接收后,由总局进行进行国、地税开票信息比对,核验发票开具的真实性及抵扣进项税金的时效性;

  第二十二条 货运发票数据接收、上传与比对。货物运输业税控系统有三个开票端,一是自开票纳税人端;二是中介机构代开端;三是税务机关代开端,这三个环节的开票信息每月征期时由服务科"申报征收岗"逐一对本局自开票纳税人、本局代开票端及本局中介代开的详细信息予以确认并接收,不允许漏采或不报税控盘,将其确认接收到税务局端后台管理系统,每月征期后2日内将所有应读的盘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上传",同时报送《货物运输业纳税情况统计表》,注意确认上传的数据与此表内容是"一一对应"的。而后由市局端进行审核确认并上传至省局,省局确认上传国家局,同国税采集的抵扣信息进行稽核比对。对于比对不符的,国家局将数据清分各省,省局依次清分回传到市局,市局再将清分到的信息传递给各征收局服务科"申报征收岗",同时标明具体比对未通过的发票详细信息。分局服务科长根据"申报征收岗"提供的清分结果,对开票信息和开票单位进行初审,并将涉及的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中介机构或税务局端代开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企业或人员进行查找处理,就具体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予以说明,并责成企业或有关人员按规定时间将结果反馈给"申报征收岗"进行处理,同时以该局的名义形成书面报告(电子版即可),连同《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附表十八-二十)经服务科长审核签字后,在规定时间上传至市局。如果没有异议市局按时上传,如果有异议再次责成分局调查清楚,流程同上。

  各局有漏采信息的要填写《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和《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及前款规定的书面报告上报市局,时限以省局规定时间为准各月不固定。(国家清分漏采数据不固定,省局固定不了,此项工作以具体电话通知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其他行业税控发票数据接收、上传与比对。

  凡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每月征期时将上个月发票开具明细上传到税务局端后台管理系统进行审核确认并接收,同时服务科"申报征收岗"在受理申报时进行票表比对,对于比对相符的系统确认清零解锁,比对不符的,当日服务科"申报征收岗"输出"票表比对异常单"进行初步确认,属于技术问题的提请信息科解决,属于开票金额大于申报金额的,转服务科"发票综合岗"进行审核,当日传递到科(所)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在2日内进行调查审核,查找原因说明情况签署意见报科(所)长审核签字,后返回服务科 "发票综合岗"复核签字并报服务科长签批后,当日通知"申报征收岗"清零解锁。如果税收管理员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有偷税嫌疑的提请征管科进行纳税评估或移交稽查局查处。

  六、发票的缴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发票改版、换版缴销,市局将根据国家局、省局有关要求制定详细的文件进行部署落实。

  对内缴销由市局发票管理所负责。

  由于改版、换版致使市局、各基层局发票库存有旧版发票,在规定使用期结束后,进行缴销处理。

  1、发票所库存旧版发票缴销。发票所"发票库存管理岗"对缴销的发票进行登记造册,由"发票调拨岗"人员在征管系统操作缴销登记,同时将缴销发票资料报省局。由主管科长监督,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两人以上进行缴销处理,资料分别存放在上述两个岗位,留存备查,同时将工本费损失情况上报省局。

  2、各基层局库存旧版发票缴销。服务科"发票库存管理岗"人员盘点旧版发票,登记造册,由服务科长签字审核,报主管局长签批后,按规定时间上报市局发票所,统一缴销处理。由发票所"发票库存管理岗"及"发票调拨岗"人员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发票所留存备查,一份各局留存备查,分别保存在"发票库存管理岗"人员处。并在系统相关模块进行操作,同时统计工本费损失情况上报市局。

  第二十五条 对外缴销由各征收局负责。指对纳税人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分设、迁移、废业、变更等事项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必须缴销其领购的未使用空白发票和发票专用章、注销税控装置。

  1、对于废业户发票缴销。首先服务科"一站式"窗口受理,发放相关表格,初审相关资料由服务科"发票综合岗"与服务科长一同初审发票开具情况,缴销其剩余空白发票及发票防伪专用章,同时由税控数据接收岗进行读取税控卡(盘、通用介质)结清税款,并在"工具模块"进行应用锁定操作。(办理缴销手续,按流程操作)。内部传递到管理科(所),由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废业户的有关情况,在2日内对于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审核发票开具与经营业务是否相符,有无虚开、为他人非法代开、废票、红冲手续是否齐全等(参照验旧购新审核发票标准),看有无发票违章行为,如有提请征管科"发票管理岗"进行处罚。对于缴税情况要核查清楚,是否有欠税,如有按有关流程办理。审查完毕在废业文书上签署意见报科(所)长签字后,报送征管科"发票管理岗"审核报批。缴销发票时,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废业检查时填写《发票检查表》(附表二十一),期限同检查税款所属期限同步,并将其存放在废业档案中。缴销发票的明细信息由服务科"发票综合岗"人员在系统进行操作,同时在《发票领购簿》的首页加盖《该《簿》作废保存备查》的专用章,《发票领购簿》不准收回或损毁,须交由用票人保管。

  2、对于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分设、迁移、变更(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变更企业名称)、改版、换版、次版发票缴销。程序同上。

  第二十六条 对于非正常户地税发票的管理。

  非正常户指在税务机关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但无正当理由一个月未申报,又寻找不到踪迹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要填写《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附表二十二)并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在此期间由征管科"发票管理岗"人员通知税收管理员在征管系统中查找其领用发票的相关信息,打出明细分析其剩余发票情况,同时"发票管理岗"人员协调所在科(所)税收管理员、同级工商、公安、质检部门查找有关信息,追缴手中发票,如确实无法查找,并已认定非正常户后30日内,提请征管科"发票管理岗"在系统相关模块操作,标注黑名单。已经使用税控装置的,必须在税控装置管理系统中对其领购未开具的发票进行黑名单登记。同时在办税服务厅予以公布并在报纸上公告其作废发票号码,以提醒广大消费者进行监督及财务人员报帐备查。并将这样的户移送稽查部门,做为重点稽查对象;建立非正常户巡查制度,在认定以后,税收管理员,每月25日至30日巡视一次,查看其是否还在经营、是否有其他情况,其发票有无流失其他企业,并填写《税收管理巡查登记表》,自认定非正常户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巡查并填写此表,如有问题提请相关部门按规定流程处理。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实施缴销发票时,要将空白发票的"发票监制章"部分销毁、销毁其"发票防伪专用章"的正面印记,逐项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含缴销清单),对用票人缴销必须在《发票领购簿》的"缴(核)销栏"进行登记,同时逐户登记《缴销发票登记台帐》(附表二十三)。办理发票缴销业务,须两人以上进行并签字。(废业户要将《发票领购簿》进行缴销,在簿的"防伪监制章戳记处"缴一V口)

  七、发票核销(丢失)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发票的核销指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库存发票(含在用空白)发生被盗、丢失、火灾、水灾、虫蛀、霉变、鼠咬等自然灾害导致无法使用的发票,需要做核销处理。

  1、纳税人发生火灾、水灾、虫蛀、霉变、鼠咬等自然灾害发票核销。首先报告税收管理员,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材料上报科(所),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出具调查报告,将原因、发票种类、数量(本、份)、代码、号码,领购时间,待核销数量、待核销成本等详细记述清楚,责成填写《发票核销审批表》(附表二十四)连同说明材料报服务科"发票综合岗"在系统做核销处理,同时上报征管科"发票管理岗"按规定进行处罚。 "发票综合岗"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纳税人丢失、被盗(空白)发票核销。首先报告税收管理员,提供纸制情况说明、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附表二十五)《挂失/损毁发票清单》(附表二十六)《发票核销审批表》,提供登报作废原媒介(报纸)、《发票领购簿》上报征管科"发票管理岗"按规定进行处罚。后上报服务科"发票综合岗"在系统做核销处理及税控系统标注(指在用丢失),"发票综合岗"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已开具发票丢失管理问题。

  (1)开票方丢失:纳税人已开发票尚未给索票方发生丢失、被盗,首先报告税收管理员,提供纸制情况说明,提供登报作废原媒介(报纸),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挂失/损毁发票清单》,提供《发票领购簿》上报征管科"发票管理岗"依法按规定进行处罚。应向索票方提供该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开票方要加盖财务印章及发票印章)、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相关处罚资料复印件可做记账凭证。

  (2)索票方丢失:索票方将已索取的发票丢失、被盗。应向开票方索取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开票方要加盖财务印章及发票印章)、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相关处罚资料复印件可做记账凭证。

  发票存根联丢失参照本条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发票核销。

  1、分局丢失、被盗发票核销。发现丢失、被盗,首先报告市局发票所,提供丢失、被盗发票情况的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挂失/损毁发票清单》《发票核销审批表》、提供登报作废原报纸、《发票领购簿》上报市局发票所。市局在接到后2日内,将相关情况及材料报省局发票处。待批复后市局做核销批复,返回征收局服务科"发票综合岗"在系统做核销处理。同时按职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或给予经济处罚。

  2、分局发生火灾、水灾、虫蛀、霉变、鼠咬等自然灾发票核销。首先报告市局发票所,出具调查报告,将原因、发票种类、数量(本、份)、代码、号码,何时调领,待核销数量、待核销成本等详细叙述清楚,填写《发票核销审批表》连同说明材料上报市局发票所,由其同时将资料报省局存档备查。待核实后,批复返回分局服务科"发票综合岗"在系统做核销处理。同时按职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或给予经济处罚。

  3、市局发票所发生被盗、丢失、火灾、水灾、虫蛀、霉变、鼠咬等自然灾害无法使用发票核销。首先报告省局,提供相关资料和填写相关表格,流程同上。由发票所在系统做核销处理。

  八、发票封存、启封管理

  第三十条 1、封存。

  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可以申请停、歇业。在征管科"发票管理岗"受理,发放并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附表二十七)、《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附表二十八)《发票封存(解除)审批表》(附表二十九)各一式二份,初审相关资料,填写《停业纳税人清册》(附表三十)有关内容,在当日或次日内通知管理科(所)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该户的有关情况,在2日内,对于停、歇业的原因、发票领购、发票填开使用、完税等情况调查清楚,在有关文书上签署意见,报科(所)长审核签字后返回征管科"发票管理岗",由"发票管理岗"履行保管剩余空白发票及发票领购簿等资料,在《停业申请登记表》、《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发票封存(解除)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征管科长审核签字后报主管局长审批签字。填写《核准停业通知书》(附表三十一)一份,连同上述各表返给纳税人。同时由其在征管系统相关模块中操作。

  2、启封。停业到期时或纳税人提前申请复业时,首先在征管系统中确认是否到期,纳税人持《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及《发票封存(解除)审批表》,《核准停业通知书》到"发票管理岗"领取保存的发票及领购簿,经核对后,收回《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核准停业通知书》,在相关表中签署意见,并盖公章,方可领回。

  3、监管。税收管理员在企业停业期间每半个月要巡视一次,监督其是否经营、假停业或有其他情况。对于纳税人到期仍未办理复业的,而系统已经确认其为正常经营户,征管科"发票管理岗"通知税收管理员在5日内调查并说明情况,如无法找到纳税人,其发票及领购簿在到期后一个月由"发票管理岗"会同税收管理员将其缴销处理,并按发票缴销流程操作。其资料存放在征管科"发票管理岗"。

  九、收缴/停止发售发票(解除)管理

  第三十一条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或因有偷、逃、抗、骗税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查封等情形的,发票应依法予以收缴(包括准购证)或停供。征管科"发票管理岗"接到有关部门转来需要收缴或停供发票请求时,填写《收缴/停止发售发票(解除)审批表》(附表三十二)2日内转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在5日内,将原因、理由、情况陈述清楚在表中签署意见,报科(所)长审核签字后返回征管科"发票管理岗",由经办人和科长对于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签字后,报主管局长审批盖公章,同时由其在征管系统相关模块操作,审批完毕。此表一式二份,企业一份,"发票管理岗"留存一份。

  2、解除收缴或停供发票:指在日常监管中对于已经实施收缴/停止发售发票的户予以解除措施。征管科"发票管理岗"接到有关部门转来需要解除此措施的,将《收缴/停止发售发票(解除)审批表》在2日内转由税收管理员进行调查核实,在5日内,将解除原因、情况陈述清楚在表中签署意见,报科、所长审核签字后返回征管科"发票管理岗",由经办人和科(所)长对于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签字,报主管局长审批盖公章,即审批完毕,由"发票管理岗"在征管系统相关模块操作,予以解除。

  3、在对纳税人实施"收缴/停止发售发票"时,除按上述流程审批外,应出具《xx地方税务局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附表三十三);反之解除时应出具《xx地方税务局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附表三十四)。

  十、作废发票、负数发票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作废发票:目前分两种情形 其一,"金融税控机打发票及建安房地产税控机打发票"作废:指在开票时由于次版、破损、串纸等造成无法使用的发票,在相关模块做"作废"处理。并将作废发票留存备查。其二,"货运税控机打发票及服务业等税控盘机打发票"作废:指在开票时由于次版、破损、串纸等造成无法使用的发票及开具当时发现开票要素有误或误写、误打或打印不清晰或当月发生取消应税劳务,收款方、付款方没有记账,款项没有支付,当月没有申报缴税,在当月开票记录中有此笔数据,开票方收回全部联次发票,标注作废字样,同时在开票系统进行作废处理,将作废发票联次及相关资料妥善保管,申报时报税务机关审验。

  第三十三条 负数发票:目前分两种情形,其一,"金融税控机打发票及建安房地产税控机打发票"负数发票:指不具备作废条件,虽然没有跨月、没有申报缴税,但只要开具有误(或要素错误),必须开具同样的负数发票后,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其二,"货运税控机打发票及服务业等税控盘机打发票"负数发票:开票方在发票开具后已经报税或跨月,需要对发票进行处理,或受票方取得发票,发现开具要素有误,但已经跨月,应进行退票处理,开具金额为负数发票。

  第三十四条 负数发票开具

  负数发票开具时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退"或"负数"字样,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金融税控机打发票及建安房地产税控机打发票"负数发票开具:这两种发票当月?冲(开负数发票)只需在系统按规定操作,并将?冲发票留存备查;需要跨月?冲或已经申报缴税后?冲,须按规定流程填写相关的申请表,进行审核报批后再开具。

  "货运税控机打发票及服务业等税控盘机打发票"负数发票开具:这些发票?冲必是跨月或已经申报缴税的发票,按规定流程填写相关的申请表,进行审核报批后再开具。

  货运税控机打发票的作废、?冲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其他种类发票的?冲按以下流程执行。

  办理程序:

  1、 ?冲时限:系统开出后180天内有效(特殊情况除外)。须提供该笔业务入账的全部过程含税金上缴过程的相关资料。

  2、纳税人首先到征管科"发票管理岗"填写《开具负数发票申请单》(附表三十五),阐明理由及提供原始发票(或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在2日内传递到主管科(所)。

  3、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税务管理员在接到后5日内,就其退票的原因、证据、原开出发票收回情况、款项收取情况、入账时间、税金、退款凭证、退款时间等,在《开具负数发票申请单》明确具体意见,报科(所)长审核签字后上报局征管科"发票管理岗"审核。

  征管科"发票管理岗"接到后2日内,在系统内认真审核后,报征管科长、主管局长在《开具负数发票申请单》签署具体意见。通知纳税人在开票系统开具,明确开具负数发票张数、额度,同时将相关资料内部传递到管理科(所)留存备查。

  凡"饮食、洗浴、娱乐业"使用金融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不允许跨月红冲开具负数发票,对于特殊情况需要跨月红冲的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后再行红冲。

  第三十五条 货运发票作废。

  在开具货运发票的当月,发生取消运输合同、退回运费、开票有误等情形,开票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货运发票必须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包括自开票软件和代开票软件)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货运发票(含未打印货运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货运发票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

  (1)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开票方开票的当月;

  (2)开票方未进行税控盘(或传输盘)抄税且未记账;

  (3)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该纳税人未将抵扣联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

  第三十六条 货运发票红冲。

  (1)红冲时限:系统开出后90天内有效。

  (2) 受票方取得货运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运费部分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红字发票开具规定进行处理。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3)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受票方尚未记账、货运发票全部联次可以收回的,应对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后,再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方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开票方应在领购新货运发票时将剪口后的货运发票全部联次交税务机关查验并留存。

  (4)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无法收回全部联次,受票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表三十六)。受票方为营业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地方税务局填报《申请单》,受票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申请单》。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受票方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受票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表三十七)。《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送交承运方留存;第三联由受票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开票方凭承运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货运发票,红字货运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承运方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开票方即为承运方。

  开票方为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应于报送税控盘(或传输盘)数据时将《通知单》一并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税控盘(或传输盘)中开具红字货运发票情况与《通知单》进行审核、比对;比对不符的,不允许其开具红字货运发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通知单》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十一、发票的查询及协查

  第三十七条 各基层局服务科 "发票综合岗"负责本局所辖范围内纳税人地税发票的查询及异地发票的协查工作。

  本地发票本地查询,对于所辖纳税人来本局鉴定本地发票的要及时受理,通过查询和鉴别能鉴定清楚的要明确答复纳税人,对于鉴别为假发票的,分局要立案查处。如不能准确鉴定,通知纳税人到市局发票所进行鉴定;

  本地发票异地查询,对于收到异地税务地关协查发票事项时,在调查核实后填写《异地信函核查反馈单》(附表三十八)邮寄异地税务机关。

  对于所辖纳税人持异地发票来鉴别真伪的,要予以受理,详细了解情况,填写《发票协查函》(附表三十九)将发票的代码、号码、版别、填开内容及要核实的信息填写清楚连同发票复印件,寄往异地税务机关协查,待回复后再答复纳税人。

  市局机关(含上级机关)接到"异地信函"核查发票信息时,要填写《异地信函核查通知单》(附表四十)连同"异地信函"一并分发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认真核查并将结果填写《异地信函核查反馈单》,邮寄异地税务机关。同时将核查结果上报市局(或上级机关)。


  第三十八条 市局发票管理所受理全地区地税发票真伪查询工作,对于前来鉴别发票真伪的受票方,于当日按内部管理流程受理并办结,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对于鉴别为假发票的,要立案查处;受理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法院、经侦、纪检等执法部门案件的发票真伪查询工作,并出具有关证明;受理各局转办的发票查询事项、受理异地税务机关协查发票及分发工作,各局在接到转办的协查工作后30日内答复并复函。

  第三十九条 市局发票所要研究整合发票防伪查询系统,给基层税务工作人员、公安司法纪检人员、社会群众等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系统,满足社会查询需要。

  十二、发票检查及互动机制反馈

  第四十条 市局发票管理所要根据基层局上报的《发票管理建议书》(附表四十一)分析发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发票管理薄弱环节及税收流失严重的个别行业,制定发票专项检查计划,安排、部署、指导基层局开展发票专项检查,提出加强发票管理具体措施,加大发票管理力度。同时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形成《发票管理情况分析报告》,置于互动机制平台上。内容包括:

  重点行业如建安、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饮食、洗浴、娱乐业、服务业等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情况;核定税款与税控装置开票情况比对,以票控税;发票违法违章处理情况;发票日常管理情况等。

  除此之外,发票管理所要做好发票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受理、查处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发票管理所在受理群众举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对一般性质的发票违法行为,于月份终了10日内将纳税人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以《发票案件查处情况反馈通知单》(附表四十二)的形式反馈给基层局征管科"发票管理岗",由其登记台帐,便于掌握情况,采取调整核定定额或开展纳税评估等措施加强对纳税人的控管;基层局征管科"发票管理岗"要将前期反馈通知单的执行情况以《发票反馈案件管理情况单》(附表四十三)的形式于次月未终了10日内上报市局发票管理所综合科。同时基层局征管科"发票管理岗"应将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重大发票违法违章案件上报发票管理所综合科,对于其已经按有关法律法规结案的案件上报备案,对于其未处理的案件,发票所要立案,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十二条 各基层局征管科"发票管理岗"应将发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以《发票管理建议书》的形式上报市局发票所(按规定时间置于互动平台),包括发票管理各环节、各行业管理情况,税控装置推广应用及后续管理情况、票表比对情况、发票违法违章案件移送处理情况(包括核定税额调整、纳税评估、补缴税款等)、发票检查情况(含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等,市局发票管理所根据上报情况制定和完善发票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基层局的发票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发票管理所对涉嫌偷、逃税款的发票违法案件应及时填制《涉税案件移送书》(附表四十四)和《转办单》(附表四十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移送稽查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在做出税务处理或处罚决定后,当月25日将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传递给市局发票所;不予立案查处的,注明不予立案的原因后退回市局发票所,由其自行处理。

  十三、特殊情况开具发票

  第四十四条 1、对拍卖、法院判决开发商商品房的,购房者持拍卖发票、法院判决书到开发商处开具发票。如果开发商已经破产或解体,按代开流程办理。

  2、对开发商抵帐给施工方的抵帐商品房,由开发商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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