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地税发[2009]102号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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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地税发[2009]102号

全文有效

2009年7月15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长春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代开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发票。但在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4、虽然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但按有关文件要求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代开企业,或税务机关为方便控管要求其在税务机关代开的业务。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代开发票的要求

  (一)代开发票岗位设置及使用发票种类

  1、按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要求,代开发票工作各局征管科负责外埠建安、房地产、货运中介机构及特殊情况开具的审核报批;各局服务科负责征管科以外的其他业务开具的审核报批及代开发票的开具工作。各基层局必须设立由正式干部担当的 "发票代开审核岗"(此岗可由服务科长担当) 和 "发票代开岗"。(规程中这两个岗都有明确划分) "发票代开审核岗":负责《代开发票申请表》、合同(或协议)、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确定税种、税目、税率计算税金、免税文件等资料的审核确认和政策把关;"发票代开岗":负责代开发票的开具、完税凭证、免税批文的接收、保管及相关资料的整理与存档;

  2、代开发票除"公路内河"、"保险中介"、"房地产"以及上级另有规定的代开专用发票外,其它业务一律使用"税务机关(地税)代开统一发票"在现行的征管软件相关模块开具,并加盖税务机关的代开发票专用章.(目前全地区统一使用二维条码防伪发票专用章)

  (二)代开发票地点

  1、纳税人已经办理税务登记并领购发票,临时发生超发票使用范围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按其实际业务确定税种、税目、税率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收入(除个体零散运输劳务外)在其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如居住地非本市(区)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货物运输业代开票除汽车发送企业外,其他企业及个体运输经营者一律在"长春市运输管理处"委托代征税款并代开发票。

  (三)不达起征点代开发票

  申请代开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其申请代开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具体指两种情形,一是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代开发票时按期掌握营业税起征点;二是未办理登记的一律按次掌握营业税起征点;标准如下:(1)属于营业税按期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应根据个人代开发票记录,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收营业税。在征管系统代开模块中要增设同一纳税人,同一期代开金额的统计累加功能,以有效控制此项业务。(自2008年9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2)属于营业税按次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注:不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运输经营者,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代开发票其他规定

  1、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先完税,后开票并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2、代开免税发票须持免税批文,并在票面"完税凭证号码"栏注明"免税"字样及所属批文文号。

  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在完税的基础上(依法律、法规规定地税应征收的税款全部入库)持本办法规定的必要资料,由服务科按代开流程予以审核并开具。(如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军队、学校等部门发生临时经营业务;个人或个体从事简单的劳务、出租房屋等)。

  4、服务科审核报批的代开业务,单张、单次代开发票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须报主管局长审批签字,非外埠的建安总承包人全额开票差额缴税,此业务必须报主管局长审批;征管科审核报批的代开业务(除特殊代开外)单张、单次代开金额在10万元以上须报主管局长审批签字,征管科负责特殊代开业务的审核上报必须经主管局长审核签字后按受理业务的不同分别上报市局征管处审批或本局局长办公会审批,待批复后再按规定的流程开具。

  5、纳税人由于特殊原因未领购发票或税务机关方便对其进行控管,而在主管局代开发票的,由服务科审核确认并代开(房地产企业除外)。

  6、出租房屋代开发票缴税,分以下两种情况: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用于商用的按12%征收房产税,营业税按5%征收。(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减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7、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事的建筑、安装、装饰装潢应一律按2.5%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事业单位按国税发(2008)30号文件执行,即应税所得率8%。 (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8、个人无证、无固定经营场所临时提供劳务,一律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9、总承包人、分包转包单位(人)属于外埠的,按国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持规定的相关资料申请领购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同时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证明材料(按吉财预【2009】185号文件执行)。如不能按时提供证明材料的在代开发票时,可暂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代开发票的特殊业务

  (1)长春市区内个人交易的二手房,由直属局代开发票窗口按规定收缴相关税款后代开发票。各县(市)双阳区个人交易的"二手房",按代开发票的程序办理。

  (2)对开发商关、停、破产、废业、走逃两年以上等未给购房者开具发票的,购房者能够提供购房收据、购房合同;产权部门提供未办产权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关、停、破产、废业、走逃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开发商的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审核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审核、出具调查报告,报征管科审核确认后报主管局长签字,再上报市局征管处批准,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开出的金额和涉及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须记录明细并存档。

  出具的调查报告,要细致严谨,索证要充分,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信息要查找清楚,有理有据,要实地查验。

  (3)其他需要特殊开具发票的行为。如大额且不经常发生的业务,或者因各种原因不能缴税(如减免税、暂缓缴税、不达起征点等)而代开发票的行为。由征管科审核,报主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审批后再开具。

  11、代开发票的作废、红冲参照《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相关条款执行。

  (五)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初次代开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初次代开用)

  3、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初次代开用);

  4、承包、承租或挂靠车辆应提供出包、出承租或所挂靠方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识别号及承包、承租或挂靠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运输车(船)牌照号码;

  6、承运人与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托运单;

  7、取得运输发票单位名称及纳税识别号;

  8、法人或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代开发票流程

  (一)填表:代开人到发票代开窗口领取《代开发票申请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二)审核:属于服务科审核报批的代开业务,由"发票综合岗"对代开人的表格及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合格后由其在《代开发票申请表》中填写税种、税率、纳税金额等项(税种按代开发票申请表中"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项下确认其征税子目),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签字后,告知代开人到指定的地点缴纳税款。

  属于征管科审核报批的代开业务,由征管科"发票管理岗" 对代开人的表格及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合格后由其在《代开发票申请表》中填写税种、税率、纳税金额等项,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签字后,告知代开人到指定的地点缴纳税款。

  《代开发票申请表》按审核审批范围,在"审批科室意见"栏分别加盖"XX局征收管理科"或"XX局税收服务科"专章。

  (三)开具:服务科"发票代开岗"根据上述资料和完税凭证核实无误后,在系统相关模块予以代开(含征管科审批的代开),由"发票综合岗"加盖"XX局发票专用章"(二维条码防伪专章)。

  (四)资料归档:"发票代开岗"每个工作日后,按规定将所有代开发票的存根联(包含征管科审核审批的代开业务)及相关资料一票一挡(或同一代开人多票一档),按号码顺序25份或50份装订一盒,对于作废发票将其全部联次保存与正常发票一并存档备查。盒外统一粘贴代开发票档案目录。

  (五)存档的资料包括:

  1、代开发票存根联;

  2、代开发票申请表或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该表按规定编号,须打印在发票上"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号码"栏内);

  3、申请代开发票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文件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初次代开需附)

  6、收、付款双方的交易(或劳务)合同或书面确认证明;

  7、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埠企业)

  8、其他需要提供的有效证明;

  注: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交通运输企业,没有取得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申请代开票初始时要提供上述资料,以后再行开具时,资料存档只需1、2、4、6项。

  五、违规责任

  (一)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应为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而故意刁难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发票综合岗"擅自将"XX局发票专用章"加盖非本局代开的发票或假票上,比照前款处理。

  六、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省局文件,以往与其相抵触的执行此文件,本办法由长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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