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地税函[2002]27号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籍及内地演职人员按属地征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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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籍及内地演职人员按属地征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长地税函[2002]27号

全文有效

2002-9-11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局、所):

  为贯彻落实我市软环境建设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演职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税[1995]171号)文件精神,外籍演职人员和内地演职人员来长春参加各种演出取得的报酬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将外籍和内地演职人员属地征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籍演职人员(含港澳台同胞)及内地演职人员取得的报酬,由向演职人员支付报酬的演出经纪机构或者主办、承办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组织演出经纪机构、主办、承办单位所在地上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如支付报酬的单位或演职人员申报的报酬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查帐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演出报酬总额、演职员分工、演职员演出通常收费额等情况核定演职人员的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据此扣缴税款。

  二、外籍演职人员需用售付汇专用证明,由税款征收分局按《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关于印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办法(暂行)>》吉国税联字[2002]8号之规定,到涉外分局办理后交给纳税人。

  三、其它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仍按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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