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增加税负处理问题的通知
吉政发[1994]10号
全文有效
1994年4月22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加快对外开放工作的步伐,鼓励外商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的规定,现对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增加的税负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增加税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准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上述多缴纳的税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而多缴纳的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计算的应缴纳的税款的部分。
三、本通知第一款所说的“批准的经营期限”是指组织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期限,不包括延长期;所说“5年”是指从1994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
四、外商投资企业因税负增加而申请的退税,原则上在年终一次办理;对营业额较大且年度应退税额较多、资金周转困难的部分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季申请预退。预退税款可按当年计划缴税额计算确定,也可按上年实际缴税额计算确定。
五、外商投资企业营业说的退税事宜由省税务局负责办理。各级国库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退税的申请及批准程序等,由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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