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关于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
征求意见
2021.8.20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6〕21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3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纳税人转让我市行政范围内的旧房及建筑物,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核定征收率为:住宅1%、非住宅1.5%。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2018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发生业务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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