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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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0-03-23
尊敬的缴费人:为了您能及时准确的享受到疫情期间社会保险费各项优惠政策,避免因错误享受或未享受等原因造成退费等不必要的麻烦,根据自治区人社厅3月19日《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经办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现做出以下提醒:
1.您在申报缴纳各项社保费时,必须携带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核定单)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办理,否则无法准确办理缴费相关事宜。
2.如果您办理缓缴事宜,请务必向税务机关提供准予缓缴的备案或审批信息文件,便于您及时准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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