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我区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征求意见
2020.8.25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我区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9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首页进入 “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mdszjr@163.com,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我区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8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确定我区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 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区确定的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公告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
1. 能源矿产20%;
2. 金属矿产13%;
3. 非金属矿产9%;
4. 水汽矿产、盐10%。
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汽矿产、盐的具体资源品目归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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