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调整完善自治区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财预〔2019〕1755号
全文有效
2019.12.31
各盟市财政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自治区与盟市收入划分相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9〕17号)精神,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9〕205号)要求,现就自治区与盟市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自治区与盟市分担机制
自2019年9月1日起,对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负担50%部分,保持自治区本级与盟市“三七”分担比例不变。为缓解部分地区留抵退税压力,对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50%部分,其中:15%部分按现行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自治区本级负担30%即4.5%,各盟市负担70%即10.5%)直接退付;35%部分先由自治区本级垫付,待中央财政核定我区实际应分担退税规模后,核定规模的30%由自治区本级分担,70%由各盟市按增值税分享额占地方分享总额比重分担,该比重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上年各盟市实际分享增值税收入情况计算确定。对上述盟市负担部分,通过自治区、盟市和旗县按月调库处理。
二、关于预算科目设置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9〕205号)中设置的有关预算科目执行。
三、关于退库业务办理
(一)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税收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填列“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6目)或“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426目),预算级次按照中央50%、省级39.5%、盟市和旗县10.5%填列。
(二)对自2019年9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日期之间发生的留抵退税相应作调库处理。税务机关根据2019年9月1日后已办理留抵退税的情况,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填列“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6目)、“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426目)以及原增值税留抵已退税款使用的科目。各级国库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更正(调库)通知书等凭证和文件审核办理相关业务。
四、关于财政调库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9〕205号)规定,中央与自治区调库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分别发起办理。盟市财政部门调库根据各盟市应调库数额,分别由各盟市财政部门发起,统一由盟市级国库按规定就地办理,盟市应调库数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上年各地增值税分享比重、自治区财政部门垫付部分及留抵退税各盟市分担35%中的70%部分计算确定。
每年1月,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和盟市财政部门对上年12月发生的增值税留抵退税35%部分进行调库,调库收入统一作为本年度的收入处理,不计入上年收入。自治区级国库在上年12月31日向中央总金库报解最后一份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后,整理期发生的增值税留抵退税,统一作为本年度的收入处理。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自2019年9月1日起至本通知印发前,《关于退还部分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补充通知》(财预〔2011〕486号)、《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财预〔2015〕3号)涉及的中央、自治区、盟市分担办法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相应以前年度中央财政垫付的地方应负担的留抵税额通过2019年及以后年度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盟市财政年终结算扣回,上述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相应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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