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与专项评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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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与专项评估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6-03-21

  为了使扣缴义务人更加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个人所得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征管制度,进一步提高扣缴义务人及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促进我区个人所得税征管质效,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与专项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服务与评估对象

  本次重点对依法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扣缴单位,不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纳税服务与专项评估。

  二、纳税服务与评估内容

  (一)辅导扣缴单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及征管制度;

  (二)辅导扣缴单位税务登记、扣缴登记、基础信息采集与变更、扣缴申报与入库制度;

  (三)辅导扣缴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客户端软件的操作;

  (四)评估扣缴单位是否向本单位人员及其他个人支付所得未如实履行申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五)征求扣缴单位对地税机关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评估期间

  重点评估2015年1月—12月和2016年1月—3月扣缴单位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情况,遇扣缴单位存在问题且不主动整改的,追溯以前年度。

  四、纳税服务与评估方法

  (一)培训辅导(4月1日—4月20日)

  4月20日前由主管地方税务局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发放资料(政策汇编)、网络发布等形式对扣缴单位进行政策等内容的宣传、辅导,并部署自行评估工作。

  (二)扣缴单位自行评估(4月21日—5月20日)

  5月20日前扣缴单位按照评估内容和评估期间开展自查自评及整改工作,并填写《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自查自评报告表》(见附件)报所属主管地方税务局。

  (三)重点纳税辅导与评估(5月21日—8月31日)

  8月31日前由旗县(区)、盟市、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深入扣缴单位开展重点纳税辅导与评估。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自查自评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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