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预[2014]172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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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财预[2014]1720号

全文有效

2014-11-6

各盟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

       为保证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的矿区使用费及时收缴入库,维护国家权益,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33号),现将我区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预算级次

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规定,在我区境内从事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国内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据《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缴纳的陆上石油资源矿区使用费,按照自治区与盟市65:35的比例分享,分别缴入自治区级金库和各盟市金库,盟市以下分享比例由各盟市自行确定。

       二、关于缴库程序

       (一)陆上石油矿区使用费由所在地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统一以公共财政收入预算科目“陆上石油矿区使用费”(103070201)办理缴库,并按自治区与盟市分享比例就地缴入自治区级和盟市(旗县)级国库。

       (二)陆上石油矿区使用费统一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办理缴库。税务机关要按照收入的预算级次,并根据各栏内容,认真填写缴款书。缴款书“实缴金额”栏按每笔款项的总金额填写,不填各级财政分享的具体金额,但“预算级次”栏必须填写各级财政的分享比例,以便国库部门划分各级财政分享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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