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玉米淀粉加工企业副产品执行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内国税函[2011]308号
失效
2011.9.29
通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玉米淀粉加工企业副产品执行税率的请示》(通国税发〔2011〕100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的规定,玉米胚芽、玉米纤维、玉米浆、玉米蛋白粉等均不属于现行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为进一步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维护个体工商户稳定发展环境,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稳定就业、活跃市场、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工作,统一经办流程,提高参保服务质量,保障参保群众权益,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包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包头市包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6.06.01...
包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包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