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鼓励类项目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1.7.27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的规定,今后10年国家将继续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并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2010年之前已审批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2011年执行该项政策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设在我区原已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企业主营业务项目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项目,且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企业总收入70%以上,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为进一步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维护个体工商户稳定发展环境,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稳定就业、活跃市场、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工作,统一经办流程,提高参保服务质量,保障参保群众权益,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包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包头市包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6.06.01...
包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包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