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
全文有效
2018.9.30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包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原包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包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原包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涉及原包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原包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承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包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包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四、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五、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包头市昆都仑区金税佳苑北门,邮政编码01401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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