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7号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第三季度欠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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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第三季度欠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7号

全文有效

2018.11.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截止2018年9月30日,我局确认的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纳税人,以及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予以公告。

除依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将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对欠税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的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同时,欠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在缴清所欠税款之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欠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2018年第三季度欠税公告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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