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2019年5月纳税(费)申报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4.28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2019年劳动节假期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3号)的规定, 现将2019年5月份申报纳税(费)期限顺延至2019年5月21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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