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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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财非税〔2018〕1356号

全文有效

2018.9.29

各盟市财政局、税务局、水利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税务局、水利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十三五”期间,凡符合以下减征、免征或缓征水利建设基金情况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上级机关进行审核,税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执行。

          (一)缴纳义务人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在一定时限内给予减征或免征;

          (二)因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在一定时限内给予减免;

          (三)因临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力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可向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税务局部门批准缓征。缓征期限在年度内不得超过6个月。

          二、企业集团内部,为避免企业集团(或母公司)全资和控股(分)公司(以下简称:子分公司)之间内部交易重复计征水利建设基金,将各子分公司按差额征收水利建设基金,计征水利建设基金时,内部各环节子分公司均按差额计征,即本环节当月实现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扣除当月从上一环节的购进额(不含增值税)后,作为计征水利建设基金的基数。

          三、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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