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征管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 : 2022-12-30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甬税发〔2022〕60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请我市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缴纳义务人按照通知要求,依据相关部门核定的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30日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将于2019年1月1日全面上线,不再支持个体工商户(仅指查账征收,下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代为缴款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及其解读内容,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粉别与...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先行在宁波市海曙区和慈溪市选...
市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甬地税二[2004]108号)(以下简称108号文件)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