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全文有效
2020.4.3
为了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现就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危险品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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