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中共青海省委宣传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青财税字〔2019〕843号
全文有效
2019-06-04
各市、州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州税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我省确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和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新认定的青海省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共6家)
1.青海昆仑广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2.青海夏都新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3.青海海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4.青海长云网络广播电视有限责任公司
5.青海广电尼达尔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6.青海昆仑音像出版社
二、已认定并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共16家)
1.青海省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青海人民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3.青海省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4.青海新华(民族)印刷厂
5.青海省外文书店
6.青海省文物商店有限责任公司
7.青海省工艺美术有限责任公司
8.青海省人民剧院
9.青海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10.青海雨露出版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11.青海广播电视报有限责任公司
12.青海教育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13.西宁雪莲出版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14.青海省科普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15.青海省大湖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16.青海电影发行放映有限责任公司
三、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请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四、《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委宣传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15]7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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