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16年5月1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调整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预征率
地 区 | 房地产项目类型 | 预征率 | |
全省 | 保障性住房 | 0% | |
普通住宅 | 1% | ||
非普通住宅 | 1% | ||
西宁市(含园区不含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 | 其他商品房 | 商铺 | 4% |
其他 | 3% | ||
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及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 | 其他商品房 | 2% | |
玉树州、果洛州 | 其他商品房 | 1.5% |
非普通住宅是指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但不包括别墅。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项目(如商铺、别墅、车库、写字楼等,下同)。纳税人既建造保障性住房、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按适用不同预征率的房地产转让项目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预征率。
二、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项目类型 | 核定征收率 |
普通住宅 | 6% |
非普通住宅 | 7% |
其他商品房 | 10% |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10]99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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