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地方税务局、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宁地税发[2012]339号
全文有效
2012年12月2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范围内居民企业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税所得率标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下限。具体标准为: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 |
制造业 | 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
交通运输业 | 7 |
建筑业 | 8 |
饮食业 | 8 |
娱乐业 | 15 |
其他行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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