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流字[2001]339号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增值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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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增值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流字[2001]339号
全文有效
2001年4月30日
西宁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精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为加强所属省区销售公司成品油货款结算管理,制定了《省区销售公司成品油货款封闭结算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中油青海销售分公司的成品油购货款,均以封闭结算方式分别汇入销售方在北京
总部"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帐户进行结算。该《办法》造成购货款流向与货物流向不一致,与现行增值税的具体规定不符,造成该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同时中油西北销售分公司配置给青海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品油计划,统一由中油青海销售分公司从中油西北销售分公司购进,然后中油青海销售分公司以调拨价格销售给青海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但为了加速资金周转,青海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也直接将成品油购货款;汇入中油青海销售分公司在北京总部的帐户中进行结算。  
鉴于上述特殊情况,省局决定,对成品油销售增值税抵扣问题作如下处理,请遵照执行。
  一、对中油青海销售分公司从西北销售分分司及其分支机构购入成品油业务,按《办法》的规定,分别将购贷款汇入西北销售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北京"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账户中,以及青海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将购货款汇入中油青海销售分公司在北京"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帐户(283)中进行结算的业务,主管国税机关可将中油青海销售分公司的"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收款凭证"或青海石油集团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电汇凭证"视作付款凭证,经稽核后,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对中油青海销售分公司西宁公司所属加油站,直接将营业款项交存中油青海销售分公司的帐户中,作为西宁公司的购货款,西宁公司取得由中油青海销售分公司开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付款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主管国税机关可将"内部银行转帐支票(收款通知)"视作付款凭证,经稽核后,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本通知自2000年9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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