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发改收费[2011]294号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治理和规范我省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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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治理和规范我省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青发改收费[2011]294号
全文有效
2011年3月24日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2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就我省企业纳税环节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禁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生产或服务单位向初始用户收取培训费、证书费、换证费等相关收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供货单位向初始用户提供必要的设备使用培训,所需费用应有供货单位承担,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二、取消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网点建设费。
  三、规范税务系统电子政务平台收费。各级税务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利用税务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方式要求企业或个人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
  四、严禁企业纳税环节违规收费行为。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要与用户签署服务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职责和服务内容,否则不得收取费用;未经企业要求上门提供具体技术维护服务的,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供货和技术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用户强行推销、搭售扫描仪、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否则以乱收费查处。
  五、从严核定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各税务部门要对本部门使用的税务发票进行认真清理核对,并将清理核对后的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和印制成本于2011年4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我委将对核定的税务发票使用和成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从严核定税务发票工本费,切实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六、上述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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