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新机构成立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8年6月15日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以下简称青海省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为确保青海省税务局成立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青海省税务局地址为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文化街11号。青海省税务局昆仑路办公区地址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9号。
二、青海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地址为http://www.qh-n-tax.gov.cn;青海省网上税务局地址为http://wsbs.qhnsr.gov.cn。
三、青海省税务局挂牌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原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权利义务由青海省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相关事项由青海省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五、原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青海省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六、纳税人、缴费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七、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八、从2018年6月15日起,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九、从2018年6月15日起,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原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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