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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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

全文有效

2022.11.14

为鼓励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等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2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1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二、自2022年12月1日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所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二批)”中罕见病药品制剂序号9“氘丁苯那嗪”按本公告附件2确定的税号执行。

三、各批清单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制剂需已获准上市,对应剂型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批准上市剂型为准。

四、本公告附件3所列药品应视为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所附清单中对应药品活性成分名称/活性成分通用名称一致,并按上述政策规定的实施日期及要求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1: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三批).pdf

附件2: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第二批)税号修正清单.pdf

附件3:部分药品活性成分通用名称情况.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2022年11月14日

附件 3

部分药品活性成分通用名称情况

1.主要成份为“奥替拉西钾/吉美嘧啶/替加氟”的药品应视为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 号)中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序号 6“奥替拉西/吉美嘧啶/替加氟”一致。

2.主要成份为“盐酸安罗替尼”的药品应视为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 2020 年第 39 号,以下称 39 号公告)中抗癌药品制剂序号 10“安罗替尼”一致。

3.主要成份为“盐酸苯达莫司汀”的药品应视为与 39号公告中抗癌药品制剂序号 12“苯达莫司汀”一致。

4.主要成份为“枸橼酸伊沙佐米”的药品应视为与 39号公告中抗癌药品制剂序号 13“伊沙佐米”一致。

5.主要成份为“醋酸兰瑞肽”的药品应视为与 39 号公告中抗癌药品制剂序号 14“兰瑞肽”一致。

6.主要成份为“达雷妥尤单抗”的药品应视为与 39 号公告中抗癌药品制剂序号 16“达雷妥优单抗”一致。

7.主要成份为“盐酸美法仑”的药品应视为与 39 号公告中抗癌药品制剂序号 23“美法仑”一致。

8.主要成份为“甲磺酸达拉非尼”的药品应视为与 39号公告中抗癌药品制剂序号 31“达拉非尼”一致。

9.主要成份为“盐酸芬戈莫德”的药品应视为与 39 号公告中罕见病药品制剂序号 4“芬戈莫德”一致。

本附件中的“主要成份”是指药品注册证书中注明的“主要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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