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鲁地税一函字1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上报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税负退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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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上报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税负退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96)鲁地税一函字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税负退税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做好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税负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上报的时间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应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增加税负退税的企业逐户报省局审批并清算。

  二、报告的内容

  各市地上报省局的报告应规范、完整、准确。报告应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

  (一)报告名称:“关于××企业××年度增加税负(预)退税问题的请示”。

  (二)企业简况:包括企业名称(全称)、性质(合资、合作、外资)、工商登记时间、合资(合作)外方、经营期限、注册资本、从事行业或经营项目。

  (三)1996年度企业经营及纳税情况:包括应税劳务或经营项目的营业额、转让额或销售额、适用税率、应缴与实缴营业税额。

  (四)按工商统一税计算税负情况:包括适用的工商统一税税率、应交工商统一税及地方附加数额;税改后多缴税款金额,本年度应退税金额。

  (五)本年度批准预退情况:包括批准预退的机关、文号、预退月份、预退金额及年终清算应退税金额或补缴税额。

  申请报告的数字应精确到元、角、分。

  三、上报的材料

  凡申请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市地局应按一户一报的原则行正式文件,并同时附送企业年度内原始纳税凭证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及以前年度退税情况。凡年度内批准预退税款的,还应附送预退税款批复复印件。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材料方面

  1.每份缴款书必须注明税款所属日期。税款所属日期必须是申请退税当年度的。

  2.缴款书应按时间顺序排列装订,不得重复上报同一张缴款书。已批准预退的企业税收缴款书亦应全部上报省局。

  3.缴款单位名称应与申请退税企业名称相同。

  (二)业务方面

  1.查补的税款和加收的滞纳金,不得视为正常入库税款计算增加税负退税。

  2.企业缴纳营业税以外的税种的税款不应计算在税负增加之内。

  3.房地产企业应正确划分土地转让收入与房产收入并将税款分别入库。

  4.娱乐业项目应分不同项目计算税额,统算税负增加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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