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编报《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的通知
鲁地税计函[1996]9号
全文有效
1996年9月11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做好1996年涉外税收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国税函(1996)035号],省局决定,从10月份编报9月份税收会统月报起增报《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具体要求如下:
一、《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的表式、参数、金额单位,均按鲁地税计字(1996)第20号文执行,将《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改为《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
二、报送时间为每月的十至十二日。
三、报送方式同税收会计、统计月报表的报送方式。
请注意《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与有关报表之间逻辑关系的衔接,并将此表列入税收计会统考核范围内。
请各市、地局接通知后,抓紧对下布置,确保《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的及时、准确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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