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1996]31号
全文有效
现将财税[1996]35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传真电报鲁财税明电[1996]1号)第1条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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