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996]4号文件做好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1996]26号
全文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务院决定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进行调整,对于巩固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具有积极意义。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加强领导和协调,妥善做好征管范围的调整工作。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规定,在3月底前完成税收征管范围的调整和业务交接工作。涉外税收政策性强,对外影响大,要切实加强管理,县以上地方税务局要调整配备从事涉外税收工作的人员。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做好税收业务文件、计会资料、征管资料的交接和工作的衔接,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为了加强税收征管,降低税收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方便个体工商户(包括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纳税,对既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又缴纳地方各税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经当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研究,可以共同确定销售(营业)额,按税法规定分别计算核定增值税、消费税和地方各税的应纳税额,分别征收入库。
经当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一致,其各自负责征收的税种也可以相互委托代征,相互委托代征不收取代征手续费。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顾全大局,相互配合,尽快理顺工作关系,健全工作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认真做好税收征管工作,保证各项税收的及时、早额入库。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相关的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收稽查等工作,由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另行研究予以明确。相关税收收入计划的调整,由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予以确定。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要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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