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85号
全文有效
1998年5月11日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3号《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局沪国税流[1995]52号《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6]4号《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补充规定》继续执行至1998年底。我局沪国税流[1995]5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规定继续执行至2000年底。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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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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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