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1998]59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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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转发的财税字[1998]第6号已无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59号

失效

1998年4月13日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号《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必须凭内贸部颁发的《全国旧货调剂试点单位证书》向主管税务分(县)局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享受有关政策。

  二、对试点单位享受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应税项目,仅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不包括企业所从事的废品经营业务。

  三、旧货经营减半征收增值税后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办法当期旧货应纳增值税额=  当期旧货经营销售收入¸  (1+6%)X  6%X50%

  四、对无内贸部颁发的《全国旧货调剂试点单位证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旧货经营可报经主管税务分局批准后,按简易办法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可按6%征收率由企业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一般纳税人经营旧货业务按上述办法计征增值税后,其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在货物购入时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如果无法准确划分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月全部进项税额  X(当月按简易办法计税的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六、一般纳税人经营的废品业务仍应按现行税法规定计征增值税。1998年是否继续执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后,市局将另行发文通知。

  企业对废品经营、旧货经营和其他适用不同税率应税项目经营的销售额应按实分别核算,未从实分别核算的,则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从高确定税率征收。

  七、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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