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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2004]107号)此文件自然失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已无效***)
沪国税流[1998]41号
失效
1998年3月26日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号《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156号文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文中所称商业企业,是指除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纳税人。
二、文中所称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1997年度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1997年内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如果营业期不到一年的,可按实际销售额换算为全年销售额确定。
三、对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不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结合1998年一般纳税人年检,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对个别年销售额在30万元~50万元情况特殊的商业企业,经各税务分(县)局特批后,可暂时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将这些企业的名称、年销售额和特批理由报市局备案。
四、对年销售额在50万元~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1.会计报表、帐册不全,会计凭证使用、传递、保管混乱;
2.三次以上(含三次)不能按时申报纳税,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额,不能正确抄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年查补增值税税款3万元以上;
4.没有专职的会计人员或没有经税务部门认可的会计人员进行有关记帐代理事项;
5.全年累计6个月以上增值税税负零申报、负申报;
6.不按规定开具、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7.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对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通过年检的商业企业,税务部门应加强征收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应将这些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包括收购凭证,随纳税申报表一起,交主管税务部门保存。
六、在年检中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各主管税务分局应做好纳税清理工作,清缴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尚未抵扣完毕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税款,不得再计算扣除,一律转入企业成本。
七、各单位应结合1998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对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进行清理。对这部分企业的年检工作,应抓紧进行,个别时间来不及的,年检时间可适当延迟至6月30日结束。
八、对小规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各单位必须按市局的统一规定执行,不得再自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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