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四[1998]7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建帐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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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建帐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沪国税四[1998]7号

全文有效

1998年3月22日

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市个体工商户的建帐建制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最近在沈阳市召开的全国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与查帐征收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建帐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实行范围

  凡向本市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统一纳入本市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税收征管范围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类建帐管理办法的确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所从事的生产经营行业(项目)、经营规模、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等情况,确定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实行A、B、C、D四类建帐管理办法。

  A类:建立复式帐,即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日记帐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B类:建立简易帐,即建立一些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帐册,但以简式帐为主,如经营收入帐、经营费用帐、商品(材料)购进帐、库存商品(材料)盘点帐、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C类:建立票、单、表代帐,即对某些个体经营行业(项目)或特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建立一些以发票、流水单、成本费用核算表等票、单、表代帐,以简要地反映生产、经营成果。

  D类:缓建帐户,一般不要求规范建帐,但必须保管好一些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资料、凭证和其他纳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还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存

登记簿等。

  三、适用对象

  A类:适用于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年销售额在36万元以上,以及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年营业额在18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B类:适用于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年销售额在24万元至36万元之间,以及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年营业额在12万元至18万元之间的个体工商户。

  C类:适用于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年销售额在12万元至24万元之间,以及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年营业额在6万元至12万元之间的个体工商户。

  D类;适用于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年销售额在12万元以下,以及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年营业额在6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对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帐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规定建帐。具体建帐方式,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和个体工商户实际情况确定。

  四、征收方式

  对A类个体工商户基本上实行完全的查帐征收方式,即流转税、所得税均按帐征收;对B类个体工商户,如帐目清楚、核算基本正确,能反映其经营情况的,原则上亦可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对C类个体工商户,一般不实行查帐征收方式;

对D类个体工商户,不实行查帐征收方式,仍按原规定的定期定额或其他方式征收。

  五、具体要求

  (一)市局沪地税四[1997]13号文件下发后,大部分区、县税务局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贯彻,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全市的个体建帐工作进展不够平衡,尚有个别单位无实质性的启动,市局要求这些单位1998年要有所突破。

  (二)为了对本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有所了解,各区、县税务局要对本地区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并将调查摸底的情况填列由市局统一设计印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摸底表》(附后)于4月底之前上报市局税政四处。

  (三)各区、县税务局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列出本地区实行分类建帐管理办法的具体对象,并逐户落实。5月底前,要集中时间,组织好力量完成对外部建帐户办税人员的财务、会计、税收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四)对符合市局文件规定实行A类、B类建帐管理办法的个体工商户,要通知其限期建帐,对其中确无建帐能力的,要督促其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的人员代为建帐。

  (五)建帐与查帐有着紧密联系,各区、县税务局要对建帐户加强检查,以查促建;对检查中发现有应建未建或建假帐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建帐工作质量考核

  为了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工作的质量,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市财税工作会议精神和1998年度本市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要点,今年市局将对各区、县税务局的建帐建制工作进行质量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是否相应成立了个体、私营建帐建制工作领导机构;第二,是否落实专门科、所部门具体抓这项工作;第三,是否制定了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第四,调查摸底的情况与检查时实际掌握了解的情况是否一致;第五,符合市局文件规定,实行A类、B类、C类建帐管理办法的个体工商户是否都按规定建立了相应的帐册。考核采取自查、互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时间及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摸底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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