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外[1998]19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应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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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应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1998]19号

全文有效

1998年3月9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1997]546号和国税外函[1997]61号文批复有关省市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来华和离华后取得的数月奖金如何征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将上述文件转知你局,请遵照执行。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来华工作后或离华后,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对其来源地及纳税义务的判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条例、政府间税收协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的批复》([1986]财税协字第29号)第三条等有关规定确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进行。

  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来华后取得的数月奖金,凡能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奖励制度,证明上述数月奖金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在我国境外工作月份奖金的可将有关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仅就其中属于来华后工作月份的奖金依照上述规定确定中国纳税义务。但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月份的奖金,也应在取得该项所得时,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按上述规定判定负有中国纳税义务的数月奖金,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应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并不再按来华实际居住天数划分计算应纳税额。上述个人应在取得奖金月份的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

  五、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来华工作后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来华当月的部分,只要该个人当月在华在实际工作天数(无论长短)均可将属于该月的奖金计入应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数月奖金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该个人在中国境内停止工作时,其离华当月的实际工作天数与上述到华当月的实际工作天数相加不足30日的,对其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离华当月的部分,可不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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