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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沪国税法[2009]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列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土地资产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8]6号
失效
1998年2月18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9号《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精神和本市列入土地空转试点的企业集团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的具体情况,现就本市国有企业列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土地资产征收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土地空转试点的工商企业集团,按上海市经委、市房地局、市国资办、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关于上海市工业系统盘活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经企[1997]63号〕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的,其反映在“资本公积”科目的土地资产,暂不征收印花税。当企业集团将土地资产进行置换,其置换收入与置换支出相抵的结余作为政府出让行为的延伸,增加资本公积金的,对这部分资金则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按市财政局沪财企一[1997]235号《关于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的,其列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土地资产,暂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型章还...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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