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180号
全文有效
市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7号《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一文。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的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对直营连锁企业统一由总店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对自愿连锁企业(加盟连锁企业),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字[1997]97号(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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