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177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2月23日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35号《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军队系统所属企业是指军需工厂、军办农场、军办厂矿、军马场。
上述企业办的三产等关联企业不属于军工系统企业范围。
二、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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