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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财税字[1997]l15号已失效。
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8]139号、1998年10月7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151号
失效
1997年12月17日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l15号《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转知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在1997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国有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执行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具体返还办法,先由企业提出退库申请,经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同级财政局审核,然后再报送市财政局复审后,由财政部上海专员办对应退中央库部分提出审定意见,并开具退库通知书,各级财政部门据此办理退库。
四、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企业详细地址
上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星火模具厂 上海市海拉尔路22号
上海广电模具成型公司 上海市田林路140号
上海电机(集团)公司电机模具厂 上海市余姚路50号
上海腾飞模具技术开发公司 上海闵行江川路555号
上海电表厂模具分厂 上海市控江路1677号
上海标准件模具厂 上海市西康路732号
上海无线电模具厂 上海市周家嘴路1010号
上海像胶模具厂 上海市陕西北路八一五弄
上海精益模具厂 上海市合肥路2l5号
上海器皿模具厂 上海市光复西路2521号
上海塑料制品模具厂 上海市定西路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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