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然橡胶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复函
沪国税流[1997]142号
全文有效
上海商品交易所:
近接你所沪商交财字(1997)第081号《关于天然橡胶增值税率问题的请示报告》,要求对天然橡胶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税率缴纳增值税。
因此,对你所及其会员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天然橡胶实物交割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是进口还是国产,均适用13%税率,不得对进口天然橡胶按17%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天然橡胶进口环节海关代征17%增值税以及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对进口胶按17%税率开具增值税的问题,我们将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同时也请你所按增值税征收规定积极同海关联系。
特此函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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