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税务隶属关系变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税务隶属关系变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115号

全文有效

1997年8月27日

  近来,由于税务管理需要或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发生经营地点变更等原因而涉及纳税人主管税务征收机关的变化,需要改变税务登记的,由此发生的增值税清理等征税问题,各征收机关在具体处理中掌握不一致,企业反响极大。为统一税法,现对属工商登记变更(按工商局规定属工商登记变更范围)和税务管理需要而发生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变化的纳税人,税务分局应按以下规定处理增值税的有关事项:

  一、转出方税务机关应对转出企业自批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以前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进行清缴。对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尚未抵扣完的余额及进项税款的留抵余额,税务分局不予以退返。由企业填写转移单,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以后继续予以抵扣的依据。

  二、转入方税务机关应对转入企业帐面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余额和进项税款的留抵余额与转出方税务机关审定转移单中的金额予以核对,正确无误后,准予继续抵扣。对企业收到转入前的购货抵扣凭证以3个月为掌握界限,即在由转出方税务分局批准注销当月后的3个月内收到的,仍照顾予以进项税款抵扣,超过3个月的,一律不得抵扣。

  三、对企业因兼并或重组而导致税务隶属关系的变更,则按我局沪国税流[1997]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沪地税地[1997]5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5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沪国税征[1997]6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6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上海市统一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型章还...

沪国税征[1997]6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61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

沪国税流[1997]56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56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

沪国税征[1997]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