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税外[1997]99号
全文有效
1997年7月11日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你局,并就本市的贯彻执行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税务机关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财税大检查、以及其他检查中,确认企业采取征管法第40条所述行为而需调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处罚和调整。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型章还...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