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使用《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82号
全文有效
1997年6月28日
近一阶段,接到部分区、县税务局反映,对已停止使用的《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要求继续使用。经对各区、县税务局了解情况之后,经研究,决定恢复此种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只作支付报销凭证,而不能作抵扣凭证。
二、《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一般开具自产自销的农牧渔业产品。
三、《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黄打黑框),第二联发票联(防伪水印纸,棕色专用油墨印框,红色莹光油墨印监制章及发票号码,无色莹光油墨印防伪标记),第三联记帐联(红打黑框)。
四、《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版面金额为万元版。字轨号为沪Ⅲ(81),尺寸规格为150×98=55K〔样附后(略)〕。
五、《上海市农牧渔业统一发票》属发票管理范围,仍按现行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财政部曾有[1988]财税字第260号和[19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
近一阶段,不断接到本系统及本市、外地一些单位来电询问,有关上海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究竟使用椭圆型章还...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