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稽[1997]17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中增设《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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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普通发票中增设《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的通知

沪地税稽[1997]17号

全文有效

1997年6月28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律师服务业也愈来愈重要。在1996年以沪地税稽[1996]45号文《关于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收入应开具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的通知》,但在使用过程中,市司法局及律师事务所反映《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的有些内容没有体现律师服务行业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上海市司法局来函要求,特在普通发票中增设《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票种。现将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归入综合类,字轨号为沪综(09)。

  二、《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版面金额为十万元版,规格尺寸为:40K=190×105

  超版面额使用《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无效。

  三、《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为四联订本发票,第一联存根联(红打黑框),第二联发票联(防伪水印纸、棕色专用油墨印框、红色莹光油墨印监制章及发票号码,无色莹光油墨印防伪标记),第三联附卷联(黄打黑框),第四联记帐联(蓝打黑框)。

  四、鉴于印制及发放需要一段时间,《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从1997年9月1日起使用,原在律师行业使用的《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用至1997年8月底止。

  五、《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的管理、印制、发放、使用、检查仍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规定执行,若有违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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