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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沪国税法[2009]9号),此文件中的本市补充意见已被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48号
已被修订
1997年6月19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6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本市铁路系统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所述单位的营业帐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投资金帐簿帐面记载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依万分之五的印花税税率计税贴花。对其资金帐簿在第一次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应按年初1月1日帐面记载的金额,对比已贴花的资金总额就增加部分贴花。例:某企业第一次贴花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为2000万元,依万分之五税率应贴花10000元,到第二年资金总额为2400万元时,只对比第一次贴花时的资金总额就增加的400万元,按万分之五税率再贴花2000元。
对上海铁路局系统单位的资金帐的印花税税款分别由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分局为核算单位交纳。
二、对上海铁路局和上海铁路分局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6号文中的第三条“……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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