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金〔2020〕5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预拨防疫重点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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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预拨防疫重点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的通知

沪财金〔2020〕5号

全文有效

2020.3.25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审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相关银行、本市各防疫重点企业:

根据《关于本市全力防控疫情对企业加大财政支持金融服务力度相关措施的通知》(沪财发〔2020〕2 号,以下简称“2号文”)规定,本市防疫重点企业获得由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信贷资金的,可向市财政局申请贴息支持。为进一步支持防疫重点企业扩大产能,按照中央总体工作部署,相关企业现可向市财政局申请预拨部分贴息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拨贴息申请条件

申请预拨贴息资金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已纳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名单制管理的本市防疫重点企业(含全国性名单和地方性名单);已与指定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或地方法人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获得运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信贷资金;已实际支付相关贷款利息。

二、预拨贴息资金期限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请贴息资金预拨,经审核通过后,市财政局对其已实际支付的利息按照50%的比例进行贴息资金预拨。根据2号文规定,市财政局将于5月份通知受理贴息申请,预拨申请工作相应停止。

三、申请和拨付流程

(一)满足条件的企业需提交《上海市防疫重点企业贴息资金申请书》(pdf扫描件,加盖企业公章、负责人签字),并附《上海市防疫重点企业财政贴息资金预拨申请表》(模板详见附件),签字盖章扫描件和表格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jrcshcz@163.com。

(二)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将预拨贴息资金直接发放至企业提供的账户中,未审核通过的不予发放。

(三)不在支持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得申报。

四、贴息资金监督管理

企业申请预拨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2 号文执行。贴息资金预拨后,如有贷款因故退出、被取消或进行提前偿还的,所涉预拨贴息资金予以追回。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防疫重点企业贴息资金申请书(模板)

   2.上海市防疫重点企业财政贴息资金预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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