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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无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7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14号
失效
1997年2月26日
根据《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现对1997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布置如下:
一、凡在1997年3月1日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均要参加年检。
二、1997年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从1997年3月1日至1997年5月31日止。
从1997年6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必须凭贴有“1997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标识的《发票印制领购簿》才能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为减少工作量,从1997年年检起,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税务部门开具《年检合格通知书》一份(彩印)给企业,原留在税政科、稽管科、发票科、税务所的一式四份(无碳纸)的通知书不再填开。
《年检合格通知书》编号统一为97-××××××××。前2位为各单位代码号,后6位为顺序号,由各单位自行确定编写。
外税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局的代码号补充为46和51。
《年检合格通知书》中检验年度填写为1997年,有效期自年检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1998年5月31日止。
《年检合格通知书》中的审批专用章由市局统一加盖。
四、《年检结果通知书》编号也为8位数字,前2位为各单位识别号,第3位为年检结果代号,后5位为顺序号。
年检结果代号:1为“限期整改”;2为“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取消专用发票使用权,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3为“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申请审核表》中的税务登记号,填写15位的税务管理码,企业代码填写国税的15位税务登记证号。
六、1997年年检工作应重点检查两类企业:一是税收负担达不到正常水平的企业,特别负申报、零申报又无正当理由的企业。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混乱或计税不实的企业。主管税务分局要对这类企业严格审查,对有疑问的企业可暂不通过年检,待彻底查清问题或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后,再确定是否通过年检。
七、1997年年检结束后,各单位应对年检工作进行总结,于1997年7月底前报市局税政一处。
八、有关年检的其他事项,按市局沪国税流[1996]40号文和沪国税流便发[1996]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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